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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旗困难群体子女考入高等院校资助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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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7-10-31 14:0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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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准政办发[2007]12号

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旗困难群体子女考入高等院校资助办法的通知

    准格尔经济开发区管委,大路新区管委,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旗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旗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准格尔旗困难群体子女考入高等院校资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准格尔旗困难群体子女考入高等院校资助办法

    为使我旗考入高等院校但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真正体现党和政府以及社会各界对经济困难学生的关心和帮助,根据《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救助城乡困难群体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和《准格尔旗城乡困难群体子女就学工作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一、资助条件及标准
    (一)在鄂尔多斯市境内就读高中并考取清华大学、北京大学的(含国内统招研究生),奖励10000元。
    (二)考取国内统招研究生的低保户子女,资助5000元。
    (三)低保户子女,或农村户籍并在毕业年级建立了贫困生档案的,在准旗就读高中并考取国家前10名统招一本院校的(除清华、北大),资助学费6000元,考取其它一本院校的资助学费5000元,考取二本院校的资助学费3000元,考取专科学校的资助学费1000元。
    (四)低保户子女在鄂尔多斯市一中就读高中并考取国家前10名统招一本院校的(除清华、北大),资助学费6000元,考取其它一本院校的资助学费5000元,考取二本院校的资助学费3000元。
    (五)低保户子女在准旗和鄂尔多斯市一中以外就读高中的,考取一本院校的资助3000元,考取二本院校的资助1500元。
    (六)不符合上述条件的,考取当年确因重特大特殊原因造成无法承担学费的,视情况适当予以资助。
    二、资助程序
    受资助的学生于考取当年9月1日前(重点大学于8月20日前)持录取通知书、准考证、低保证、身份证、户口本、毕业证、计划生育局证明,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证明等证件和材料向旗教体局提出资助申请,经旗教体局审核、旗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考生本人再持身份证和录取通知书到旗教体局领取资助金,资助金不准代领。
    三、说明
    本办法资助对象为准格尔旗户籍(包括父母)且为当年考取大学的考生,属一次性资助,非当年度考取的低保户考生可向旗低保办申请资助。凡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属计划外出生的考生不予资助。受资助的考生入学后须将学生证复印件寄回旗教体局。
    四、本办法由旗教体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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