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格尔旗人民政府文件
准政办[2006]52号
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准格尔经济开发区管委,大路新区管委,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旗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业: 《准格尔旗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业经旗人民政府2006年第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准格尔旗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我旗城乡社会救助体系,逐步解决城乡困难居民就医难问题,根据《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民发[2003]158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厅等部门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字[2005]105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方案》(内民政保[2004]183号)精神,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因地制宜,保障适度。医疗救助水平应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科学合理地制定医疗救助标准。 (二)逐步完善,稳步推进。随着城乡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城乡居民收入的增加,逐步完善全旗城乡医疗救助体系。 (三)明确对象,突出重点。城乡医疗救助要着眼于城乡居民中最困难的人员,突出最急需救助的群体,使城乡医疗救助真正落到实处。 二、救助对象 具有本旗户籍并符合下列条件者为本办法的救助对象; (一)因病需救助的城乡低保对象及其家庭成员; (二)因病需救助的农村五保户; (三)其他需救助的特殊对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救助; (一)申请人以及申请人的赡养人、抚养义务人有支付医疗费用能力的: (二)打架斗殴、酗酒伤害、自杀自残等违法犯罪或自我伤害行为; (三)镶牙、配镜、整容、矫形等非正常疾病; (四)工伤; (五)交通事故。 三、救助疾病范围 (一)重大疾病。 1、尿毒症; 2、恶性肿瘤; 3、重型系统性红斑狼疮; 4、白血病; 5、严重的脊髓疾病; 6、重度以上烧伤; 7、严重的肝脏疾病; 8、脑损伤; 9、其它严重疾病。 (二)常见疾病及慢性病。 1、心脑血管病; 2、糖尿病; 3、甲亢; 4、高血压; 5、肺心病; 6、震颤性麻痹; 7、过敏性紫癫(肾损害); 8、慢性支气管哮喘; 9、肺气肿; 10、慢性胰腺炎; 11、炎凤湿性关节炎; 12、癫痫; 13、精神分裂症; 14、其它慢性疾病。 四、救助办法与标准 (一)一次救助。 1、重大疾病。救助全年医疗费的50%,年救助额原则上不超过20000元;救助对象已参加商业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无业居民合作医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救助全年医疗费在商业保险承保单位、社保局、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赔付和报销后余额的50%,年救助额原则上不超过20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