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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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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7-10-31 14:0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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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格尔旗人民政府文件

准政发[2005]10号

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

    沙圪堵开发区管委,各乡镇人民政府,旗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业。
    为落实党和国家关于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有关政策,切实保障农村低收入居民的基本生活,进一步完善我旗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鄂尔多斯市农村牧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结合我旗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突出“以人为本”的主题,全面实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制度,构建农村居民社会保障平台,促进经济发展,保持社会稳定。
    (二)基本原则。实施农村低保制度坚持政府救助与社会互助相结合、生活救助与生产扶持相结合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稳定土地政策原则,突出重点原则和属地管理原则。
    二、低保对象的范围和管理
    (一)范围。

    下列人员纳入低保范围:
    1、凡持有我旗农业户口且居住在我旗境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低于我旗农村低保标准的,均属保障范围。
    2、夫妻一方为我旗农村居民,其配偶及子女虽为旗外农村居民,但在我旗定居3年以上,其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低于我旗农村低保标准的,也属保障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低保范围。
    1、申请时已在旗外居住的,但赴外地就读或服役的在校学生、现役军人除外;
    2、有劳动能力和生产经营条件,但不积极从事生产活动,好逸恶劳的;
    3、有赌博、吸毒等其它违法行为且拒不悔改的;
    4、申报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但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达到或高于低保标准的及有高档消费品及生活用品的;
    5、拒绝参加义务劳动和公益性劳动的;
    6、其它不应当纳入保障范围的情形。
    (二)管理。
    1、动态管理。对低保对象以户发放《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证》,乡镇人民政府每半年、旗低保办公室(以下简称旗低保办)每年对低保对象的家庭成员和生活情况进行复核与审查,复核与审查率要达到100%,旗低保办每年对低保对象进行一次抽查,抽查面要达到30%以上。发现年人均收入高于我旗低保标准的,要及时将其退出保障范围。
    2、信息管理。旗低保办建立农村低保信息管理系统,负责对各乡镇的低保人数、低保资金数额等有关数据进行汇总上报,监督低保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查询。
    3、档案管理。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统计台帐和统计报表制度,分级对低保户的资料进行归类、建档、立卡、强化内部监督机制。
    三、低保标准和形式
    (一)标准。
    1、一般标准确定为700元/人·年;
    2、农村“五保户”和“三无”人员中的分散供养人员确定为800元/人·年,集中供养人员确定为1200元/人·年。
    (二)形式。
    1、全额救助:适用于农村“五保户”和“三无”人员。
    2、差额救助:适用于生活在低保标准以下的农村居民。
    3、临时性救助:适用于收入相对稳定,因突发性灾害导致贫困的家庭。
    四、低保资金的来源和管理
    (一)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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