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低保办发〔2007〕23号
准格尔旗最低生活保障办公室关于开展2008年度农村低保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低保办: 为认真贯彻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和《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低保工作的通知》(准政办发〔2007〕103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开展2008年农村低保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农村低保对象的确定 要严格按照《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低保工作的通知》(准政办发〔2007〕103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文件要求,重点保障低于我旗保障标准的持有当地常住农业户口且在户口所在地连续居住3年以上的八类特困农村居民。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保障范围进行农村低保对象的评议,保持上年度特困农村低保对象的相对稳定,杜绝放宽入保条件,盲目扩大保障范围,绝不允许“挂户”和“一户一人”的现象再次发生,从而引发新的矛盾,影响农村社会稳定和正常工作。要严格执行准政办发〔2007〕103号文件精神,对文件所列的七种不应纳入农村低保范围的农村居民不得纳入农村低保。 二、申请、审批程序及时间安排 2008年我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申报、审核工作从2007年11月5日起至12月15日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宣传、申请、调查评议阶段(11月5日—11月20日) 各苏木乡镇要在11月5日—11月10日组织嘎查、村(居)委会工作人员做好农村低保工作的政策宣传。农村低保的申请要以户为单位,本人持户口簿、低保申请书及其它相关材料到其户口所在地嘎查、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嘎查、村(居)委会接到申请后,在11月10日—11月20日迅速组织专人进行入户调查,并填写《准格尔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入户调查表》。同时除特殊情况外,由本人亲自填写《准格尔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申请表》。 第二阶段:嘎查、村(居)委会评议、公示阶段(11月20日—12月1日) 掌握申请户家庭成员、收入、贫困原因等真实情况后,在11月20日—11月22日组织党员、社长、群众代表以村民代表的民主评议方式召开会议进行评议,评议结束后,参加评议的所有人员在《准格尔旗农村低保对象民主评议表》上进行亲笔签字。 11月23日—12月1日嘎查、村(居)委会根据民主评议结果,将拟定的低保对象姓名、家庭人数、类别及乡镇举报电话在村务公开栏及各社所在地张榜公示7天。要落实张榜公布的实效性,坚决杜绝形式化。经公示无异议的,认真填写《准格尔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并由嘎查、村(居)委会责任人签署意见后报苏木乡镇人民政府。 第三阶段:苏木乡镇入户调查、公示阶段(12月2日—12月15日) 12月2日—12月8日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专人对所辖嘎查、村(居)委会上报的农村低保对象进行入户调查评审。12月9日—12月15日对符合条件的农村低保对象,在其所在地嘎查、村(居)委会再次张榜公示7天。如公示有异议的,苏木乡镇政府要组织专人重新核实,确不符合条件的要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公示无异议的将《准格尔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和以户为单位的所有家庭成员的户口复印件,经苏木乡镇政府责任人签署意见后报旗低保办。 三、工作要求 1、各苏木乡镇农村低保工作要按照“完善程序,规范管理,严格审批”的原则,对调查摸底、民主评议、张榜公示等各项操作规程要不折不扣认真执行,坚决制止采取虚报、仿造等手段骗取享受低保待遇现象的发生,确保农村低保按困难程度分A、B、C三类进行定额救助。各苏木乡镇要认真填写《准格尔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一式两份),同时附一份个人亲笔书写的申请书和户口簿复印件,务于2007年12月15日报旗低保办,逾期不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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